安徽省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我局拟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适应滨湖大城市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推进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实行记分周期(12个月)管理,总分为12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予以记分;对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驾驶员予以奖励。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应当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具体记分管理方式和程序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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