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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权责

第六条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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