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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