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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