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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山林权属调处工作报告

一、以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稳定;如果不能妥当调处,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也有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甚至械斗;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损伤政府的公信力,损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从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政府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其主要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在调处工作中,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仅仅站在各自辖区的角度,仅仅以输赢的目光看待调处结果,把输赢看得比真实、比公正更重要,甚至有的同志不顾事实、只争输赢,这样将误导我们的调处工作,使本来很简单的争议变得复杂化。在调处工作中,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将个人目的掺和在争议案件,甚至因个人利益取向而暗中唆使或操纵争议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争议的复杂化,这样就违背了我们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是党纪政规所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政府一定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果因为我们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言行、不正当履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破坏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那我们对党、对人民是无法交待的。

我之所特别强调要正确履行职责,是因为对于我们调处工作人员而言,不存在谁输谁赢,只有客观与否、公正与否,更不能将争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绑架在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之上。请同志们一定要切记。如果我们工作人员个个都能以公平公正的心态,积极而正确地履行职责,争议双方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农民朋友们其实是讲道理的,关键是我们在一线调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片面误导,要分别站在争议双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分析和判断,明辨是非和真伪,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细致收集证据,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办法

收集并审核分析证据,是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核心环节。只要证据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调解处理就很简单。

首先,我们必须全面细致收集证据,凡是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人证、言证、物证、书证、权证等,都可以收集;凡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证据,都可以收集。这方面一定要走出误区:即收集证据等于采用证据,或者收集证据即等于证据成立。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广泛而全面收集证据,是为了开阔调处的思路和视野,为形成准确或接近准确的判断奠定宽厚的证据基础。证据收集不等于证据采用或证据成立。证据收集之后,要依法依规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分析,进而确定并采用有效证据。有些在法理上无效的证据,对于形成工作人员的判断也许是有益的,虽不能采用,但也不应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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