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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研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不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能够确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完全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麻烦,多此一举,简直就是画蛇添足,还充满了不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当然,无论怎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然而,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慢慢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似乎难以开花结果。

人治社会贱讼情结

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以皇帝的中央集权、君无戏言而延续。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随。一切制度因皇帝的兴趣所好改变,皇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一直影响着现在的一部分人。

中国古代民间有着深远的贱讼、厌讼或者无讼的传统,广大民众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由而回避诉讼,长期以来形成了“忍”字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繁荣,曾几度出现过诉讼膨胀、健讼之风兴起的情况,终被封建正统视野下的舆论打压得无力生存,无疾而终。可见,这种回避、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难解,而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言诉讼不兴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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