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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所侵害的权利就是配偶权。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基础,就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也叫做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另一种,就是本文要研究的侵权行为新类型——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为了说明这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请先看一个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力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这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就是人身健康权,行为人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行为,因此,受害人请求配偶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支持。但是对于直接受害人的赔偿可以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故意和过失,也没有直接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使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侵权形式,是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构成对间接受害人及配偶方的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间接侵害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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