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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自20*年4月贵州省在全国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尤其是20*年11月在安顺市召开现场会以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据了解,全国已有多个省份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专门进行了调研。贵州省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探索中推行已逾一年,进而引起国家主管部门关注的关键时刻,如何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事”,来探“求”保障方式的“是”。作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首创者,很有必要结合实践的情况来谈谈我们的一些思考,并对一些善意的质疑阐述我们的观点。

一、从“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来深层次理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安居乐业”一直是中国民众最淳朴的要求之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明确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也把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廉租住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国家一直有明确的要求。早在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就明确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个政策的核心就是把住房划分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两个部分。随后,20*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8号)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这个政策提出了住房保障资金要求。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又提出,各地要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明确指出,要编制包括廉租住房在内的住房建设规划,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年底前建立,20*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对廉租住房制度和实物工程建设提出了时间要求。20*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明确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时间表,即“20*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发布,明确了需要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数据,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同时,在这十余年之间,国家有关部委分别于1999年5月、20*年3月、20*年12月三次下发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办法,并联合或者单独发布了系列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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