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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原创:农村基层腐败案件问题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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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乡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专职人员,积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增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面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好服务。现就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廉政建设的着力点、廉政教育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明确,定

位准确

原绵阳涪城区城郊乡高水村党支部书记。**年11月,刘跃先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私营企业绵阳市双菱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钱支付所征用的高水村5组土地时,擅自挪用高水村财务上的现金6万余元,支付双菱房地产公司应缴税务机关的耕地占用税及粮食附加费。**年9月至12月期间,刘跃先为了让其私营的双菱实业总公司顺利入股四川高水集团股份公司,虚增双菱公司的资产14**万多元,并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告。**年1月至20**年11月期间,刘跃先在高水集团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先后以领取分红款的名义,侵吞高水集团资金共计人民币252万元。案发后,涪城区法院认为,刘跃先身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年9月2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这一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这样的大案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为什么我们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事先毫无察觉呢。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的书记,挪用,侵占资金数额之大,腐败行为存在的时间之长,给村民造成的损失之重。为什么没有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把村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呢。高水村这样的全国明星村都能让基层腐败分子如此有机可乘,那么其他边远落后或经济更发达的村又是如何呢。问题出在哪儿,就出在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上,也就是我们的制度有许多不到位和不周严,腐败的机会还很多。如果腐败分子伸手即被捉,权力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利就不会被滥用,情况大概有所不同。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责任制是党的“十六大”依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而提出来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的重要制度,是党的政治纪律,这项制度体现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向纵深发展,无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明确,准确定位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由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承担责任的制度。近几年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之所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是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结果。

二、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来自青海各地的检察长们披露的事实令人震惊:一些村干部把当村官同捞钱、为亲朋好友谋利等同起来;个别村的村委会在土地补偿款上“抱团腐败”,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大有“我的地盘我做主”之势……

村干部职务犯罪逐年上升———如此趋势出现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经济欠发达的青海省,颇令人费解。检察官分析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忽视廉政建设工作,惩罚力度弱,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村级财务混乱监督缺失,都成了滋长村官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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