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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港航局(处、所)、港口所、局直属处、有关港口企业:

针对我市运营的港口码头的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交通部明传电报交水明电([201*]0902号)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

我市已经投入运营的5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主要设备安全状况、危险品堆场区安全性等;港口码头、港外场站、装箱点的内贸集装箱超载。

二、排查主要内容1、查现有码头技术状况

重点是建成投产多年的老旧码头状况和改造加固情况(详见附表1、2)。

2、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主要是查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3、查项目运营管理

主要是查运营中的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纪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4、查安全隐患

主要是查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5、查应急管理主要是查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6、内贸集装箱超载排查工作,要对超载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水路运输的影响如何有效治理

三、治理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在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对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地采取整改和治理措施,做到边查边改边治。

(一)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码头的运行管理

对于经排查确定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的码头,各相关单位要立即研究提出具体的运行或管制方案。对于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运行安全的码头,要立即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海事等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船舶通行。还能继续维持使用的,要设置明确的限制标志,并通过多种渠道提醒和警告相关人员,必要时,派专人值守,切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禁止的作业活动

为保证码头的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格禁止下列活动或者停业整顿。

1、未经批准或者末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2、码头超过核定能力靠泊船舶的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各港航机构要组织制定码头预防和处置事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2、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要单独制定针对旅客和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3、各港口管理机构要以码头为重点,加强巡查工作力度,增加巡查频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排查工作安排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排查工作坚持基础设施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复查、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妥善组织落实排查工作。排查工作采取区县内自查和市主管部门复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区县内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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