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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南

一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权限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驻宁单位(含分支机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设区的市可以规定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权限,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和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招收、转入职工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备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首次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提供);

2.招收(转入)职工名册;

3.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名册》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留存《招收(转入)职工名册》备查,其余资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与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等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备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上确认职工离开该用人单位的时间,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留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备查,其余资料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等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用人单位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撤销、注销、破产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于被撤销、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职工安置协议书等;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扩展阅读: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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