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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广义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当前商业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贿赂已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三是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四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五是商业贿赂的隐蔽性非常强

■具体而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包括五项目标、四个原则和三大重点。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我国主要应当从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等方面对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当前,商业贿赂在许多领域发展蔓延,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系统工程。本文专就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值得研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谈意见,以期对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有所助益。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从性质上讲属于一个法律上的术语,但是无论是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还是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未直接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术语。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害的不同客体,包括: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六种贿赂犯罪,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在侦查分工上由检察机关管辖;另外两种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机关管辖。相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侵害商业利益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常通称为商业犯罪,因此很多人仅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称为商业贿赂罪,实际上这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

为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是“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出现。该条第二款对商业贿赂作出了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一界定主要从行贿方的角度来判明什么属于商业贿赂,抓住了商业贿赂是基于商业目的实施贿赂行为这一本质特征,总体来看是比较准确的,在执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掌握。但是,这一界定只是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把商业贿赂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领域,而中央部署治理的“商业贿赂”是广义概念,涵盖了商品购销、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服务等经济活动中的所有领域,二者显然并非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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