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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思考

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新政策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残疾人数量众多的国家,根据中国残联最近公布的一项统计数字显示,全国目前有6000多万残疾人,大约每5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而且7成多的残疾人分布在农村。解决残疾人就业和生活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重点研究的课题,这不仅是关系着残疾人的自身利益,还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力、物力的条件,要解决残疾人问题,不可能仿效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高福利政策,因而,只能是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来最大限度地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积极地扶持和保护,这是解决残疾人生活、就业的一种良好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是对过去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完善和再发展。调整后的政策对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除了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

1、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这些条件的设置,既有利于加强税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又有利于运用税收引导的手段,强化企业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更好地体现了税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对全社会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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