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年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商秩字201*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确定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1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详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试点单位如实填写“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附后),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初步审核。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试点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单位的考核评估成绩。对于基础条件部分得分达到总分70%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日常运行部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
使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给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有益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null,"page":{"ph":1262.879,"pw":892.979,"v":6,"t":"1","pptlike":null,"cx":0,"cy":0,"cw":892.979,"ch":1262.879}})附件1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
试点单位:(盖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未完,全文共3231字,当前显示9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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