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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贴息

关于推进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年08月10日信息来源: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扩大小企业贷款规模,促进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通知》(合银发〔201*〕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具体见附件1),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当年新招用就业援助对象、高校毕业生、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等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二)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表样见附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盖章的工资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申请贷款和贴息

(一)申请贷款。认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自行提供担保,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鼓励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县、区(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担保。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放贷。

(二)贴息标准。对自行提供担保、办理商业贷款的小企业,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各县、区(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的小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及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部门对开办小企业贷款的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新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总额的5‰。

(三)贴息程序。小企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贴息申请(含企业基本资料),并附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省级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另需提供保证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三、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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