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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质量

评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3-08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制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确定、抽调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组织评查小组;

(3)分析、汇总评查情况,起草、发布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4)协调、指导全省各中级法院和本院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5)组织开展与案件质量评查有关的其他工作。

2、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意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促进案件质量水平的提高

3、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年度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年度常规评查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专项评查或者重点评查针对特定的案件,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委政法委的有关工作部署。

4、对于本院办结的案件,一般从中级人民法院抽调担任副庭长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组成评查小组进行集中评查,评查小组组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者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副巡视员担任

5、案件质量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进行质量评查的案件和负责评查的小组以及评查人员;

(2)案件评查人员审阅卷宗材料,对照各项评查标准提出初步评查意见;(3)案件评查小组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评查意见;(4)评查小组组长审核确定评查意见;

(5)评查小组组长的意见与评议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案件质量一般按照下列情形评定等次:

(1)办案程序高效规范、实体处理准确无误、文书制作优秀、社会效果良好的,评定为优良案件;

(2)办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文书制作规范的,评定为合格案件;

(3)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基本正确,但在审判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评定为瑕疵案件;

(4)在立案审查、审判程序、实体处理、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或者多处瑕疵,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重大差错或者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评定为问题案件。

7、在审查立案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瑕疵案件:(1)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2)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及时依法移送的;(3)立案案由不当的;

(4)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5)不按照工作流程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的;(6)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

(7)受理、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没有送达当事人的;(8)立案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

(9)其他违反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

8、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瑕疵案件:(1)应当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2)违反审判公开的有关规定的;

(3)不依法执行回避、辩护、辩论、质证、提审讯问、复核等司法原则和制度的;(4)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使用强制措施的;

(5)应当委托而未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或者委托手续违反有关规定的;(6)合议庭没有按规定进行评议或者合议庭成员没有在评议笔录上签名的;(7)合议庭评议明显不充分、走过场的;(8)案件超审限或者延期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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