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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队伍管理,严肃机关工作纪律,使干警自觉端正工作态度,遵守院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出勤管理

(一)考勤分平时考勤和集体活动考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平时考勤,政工科负责检查全院考勤情况。集体活动的考勤由政工科负责。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按时出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对不遵守上述出勤规定者,每发现一次扣罚该人员50元,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扣罚100元;对有旷工情形者,旷工确认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落实,扣发该人员100元,并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有关规定,公务员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三)考勤实行打卡记载制(包括出勤打卡和会议打卡),考绩结果以考勤系统提取数据为准。考勤结果记入干部考核档案,并与干警提拔使用、年终评奖相结合。

(四)基层人民法庭上午到院机关打卡,下午由法庭负责人负责《法庭出勤签到表》登记,每月月底报政工科备案。每发现一次无驻庭值班人员,扣罚该庭100元,法庭庭长并向院务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在集体活动时各部门领导要高度负责,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包括全院大会、中层干部会议、集体外出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如有缺席则扣罚该个人20元,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扣罚5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给予在全院通报批评。

二、公出及病、事假管理

(一)公出

外出办案或因公出差的,应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1日以上3日以下(含3日)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或出外省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因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报批和备案的,应于公出返回后,尽快补办相应审批备案手续,否则按私自外出处理。公出时限以院长、主管院长或部门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公出返回后应及时按审批权限向审批领导销假,在政工科备案的,应及时登记。

(二)病假

因病休假的,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病假在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1日以上3日以下的(含3日),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逐一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三)公(工)伤假

因公(工)伤需要休假的,由其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休假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四)事假

因个人原因需要休事假的,应向本部门领导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事假在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1日以上3日以下的(含3日),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逐一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请假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三、法定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

在保证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部门统筹规划本部门人员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休假人员应统一填写《休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后方可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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