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社联监察部章程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保证学生社团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部是社团联合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社团的各个方面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权由社团联合会监察部依法行使,包括监督权、考察权、调查权和处罚权,不受其他学生组织、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学生社团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表彰和处罚相结合、监督考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对于学生社团或社团联合会各部门的违规失职行为,个人或社团有权向监察部反映。
第二章监察部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监察部主管对社团的监察管理和社团联合会内部的监察督促工作,受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领导和分管副主席的直接领导。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部的各项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条监察人员包括监察部长和监察员,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监察部行使监察权,依照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进行监察。监察部在职责权限内对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进行监督和考察,对社团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个人或社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社团和相关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监察部对下列组织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社团联合会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
(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及其成员;
(三)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五条监察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
(一)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新学期社团注册;
(三)社团活动;
(四)社团成立;
(五)社团换届;
(六)社团更名、闭会与注销;
(七)社团办公室卫生;
(八)其他应当由监察部进行监察的事项。监察内容。内部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⒈领导机构是否齐全,组成部门是否起源⒉任务分工是否明确
⒊办事效率的高低活动
1.活动前五个工作日须到社联办公室申请活动;24小时之内通知监察部对活动进行监察2.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规模,是否遵守学校各项法规法则3.是否定期举办活动,举办活动的次数
4.活动的意义,对社团文化的影响,活动是否宣传有力,是否能产生良好的效应5.活动是否与社团的文化底蕴相符合6.参加者对活动的评价
7.活动过程中是否注意安全,是否发生事故社团在校内,校外的影响力⒈是否被广大学生所了解,被了解程度⒉学生对该社团的评价
⒊该社团与校外组织,部门有联系,在社会上的知名度⒋社团的总结质量是否到位创新意识
⒈各次活动是否各具特色,别树一帜⒉各次活动的形式是否新颖与社联配合程度
1.各社团负责人是否能按时出席社联召开的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2.对社联安排的工作是否及时,认真的完成3.是否积极配合社联干事的调查工作4.是否响应积极参加社联举办的大型活动
5.是否在举办活动上缴计划和总结,期末是否上缴期末总结
6.社团在申请活动中不按照社联的正常程序进行的,出现一次该种情况给于警告,两次给予撤消第十六条监察部在每学年末时对社团进行综合考察,开展评定评优工作,并对五佳社团、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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