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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卫生行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市政法委《全市矛盾纠纷大化解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我市卫生行政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服务对象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或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成立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局长任组长,所有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信访室),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科室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各方面的纠纷调处工作;

(二)每年听取一次卫生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卫生纠纷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市卫生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市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进行调解;

(三)督促具体调解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第六条局卫生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处,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把卫生行政调解纳入法制化轨道,并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四)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

(五)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形成调解整体合力

第七条局卫生纠纷行政调解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属于医疗事故争议方面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确定;

(二)属于卫生管理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管辖范围确定;

(三)属于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管理权利、义务纠纷的,按照卫生行政执法管理权限确定;

(四)属于卫生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按照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确定;

(五)属于其它卫生管理事务方面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八条局卫生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行使职权或在服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发生的各类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各类纠纷。第九条信访人来访,医疗事故争议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卫生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局内业务分工由相关科室受理并调解,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调解的责任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将调解协议书或处理情况书面回复给当事人,并如实填写《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办理情况登记表》以存档备案。

第十条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卫生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是: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材料,经调解委员会领导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申诉人反映的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科室,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科室;

(三)负责调解的科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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