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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在职党员社区报到制的意见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文件

海委组发〔201*〕34号

★关于实施在职党员到居住地

党组织报到制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党组(党委),市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滨海新区、临江新区党工委,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发挥在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共驻共建的区域化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在职党员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锤炼队伍为重点,通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亮明党员身份,带头创先争优,开展奉献活动,展示党员形象,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城乡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优化社区党组织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沟通联系,努力整合社区党建工作资源,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文明和谐的城乡社区提供组织保证。

二、活动要求

(一)基本要求

党的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在职党员以及离退休党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都应主动到现居住地的居民区(村)党组织亮明党员身份、提供联系方式,按居住地党组织的统一要求,在居住地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选择性要求

在报到的基础上,居民区(村)党组织应经常向党员告知社区的需求。党员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与力所能及的工作项目或任务,尤其是要参与公益性、志愿性服务。

(三)特殊要求

在城乡社区重大任务和重要活动中,如基层民主建设活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重大突发事件等,党员应自觉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组织协调,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表率作用。

主动到居住地报到的共产党员要按居住地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发挥党员作用;对居住地党组织提供的需求项目可从实际出发,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项目或任务;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居住地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三、活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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