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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正式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意见

(1996年6月24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简称《规程(试行讨)于1989年6月5日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6年。6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宣传,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规程(试行)》,推动了幼儿园的全面改革,提高了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使幼儿园管理逐步走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为适应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委自1995年着手对《规程(试行)》进行修订、以多种方式了解各地试行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规程作了认真修改,目前,已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市,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实施《规程》的认识

《规程》是我国幼儿园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是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6年多的实践证明,学习和宣传的深度及广度直接关系到《规程》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到办国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介或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幼儿园主办单位或个人以及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程》的基本思想,掌握基本内容,强调融汇贯通。要注意对《规程》的修改部分进行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2、实施《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几年来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在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还选择了一些基础不同的地区和幼儿园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施《规程》仍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对于已取得试点经验的可以逐步推开。

3、继续建立和完善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认识到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规程8、依法治教的基础、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程(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了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评估标准、幼儿园园长资格审定制度、幼儿学前班管理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当前,在贯彻正式实施的《规程》的过程中,各地要继续建立、充实和完善必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工作

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质量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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