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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1*〕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计算在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第八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四)开业或设立满1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代收程序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首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

(二)开票。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附明细清单。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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