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好影响经济法治和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推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基本实现“大小纠纷不出单位”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部门或上级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行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2、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尽快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5、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要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行政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
6、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除已诉讼审结或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终结的争议或纠纷外,下列情形应纳入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局长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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