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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以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申请备案或审查(核)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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