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分析

动产抵押客体范围研究如下

动产抵押制度虽然于罗马时代已经存在,但在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而在当今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紧张的环境下,动产抵押应运而生,重新成为企业融资的一大手段。动产抵押的最大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其动产占有的情形下,将该动产用于担保。对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对抵押客体的规范不够明确,这不利于企业融资,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探讨动产抵押客体的范围显得尤为必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价值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健步如飞地发展,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制度和动产质押制度已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各经济阶层对于债权担保需求。企业为了谋求一席之地以及扩大再生产,无不对资金融通产生了极大需求。而我国金融机构却对中小型企业惜贷、慎贷,对抵押客体却过分依赖不动产,使得中小企业融资依然举步维艰。事实上,在社会的财产结构中,动产较之不动产占多数。现代企业主要财产形态为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拥有大量闲置的动产。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担保制度过分依赖不动产却对企业所有的价值不菲的动产过分挑剔。若不将这些动产加以利用,有悖于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动产资源的枯竭势必将动产抵押再次推向广大的信贷市场,从而促进融资良性循环,带动经济发展。

二、动产抵押客体的相关立法及分析

(一)各国立法例

罗马法的抵押制度对大陆法系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至今很少有在民法典里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一般只将其作为特殊形式予以规定。加拿大魁北克省较为特殊,《魁北克民法典》第265条第1款规定,动产、不动产或动产和不动产的集合体都可以设定抵押;第2款规定,设定担保的时候不必移转占有,因此动产可以设定抵押;第2663条规定,动产抵押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第2696条规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抵押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财产由债务人继续占有。这实际上已规定了较为完整的动产抵押制度。

英美法系动产抵押制度甚为发达。在19世纪末,美国在普通法上发展了动产抵押制度,曾有统一动产抵押法。二战以后,美国的统一法运动开始逐步推动了担保法的统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进一步整合其动产担保的各种形态,规定了统一的动产担保权,其制度的先进性成为动产担保制度的领跑者。目前已有相当多国家继受了该制度。

我国台湾继受美国法于1963年制定公布了动产担保交易法,其中对动产抵押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法规定: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半制品、成品、车辆、农村渔牧产牲畜以及小船,均得为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

(二)对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客体制度分析

1.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此举是《物权法》对《担保法》的扩展,且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物权的》还配套规定了抵押上述动产需要登记才能产生对抗效力。

《物权法》180条第5、第6款还规定了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交通运输工具也可以用于抵押。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这些准不动产本身价值较大,为了便于管理,法律规定抵押需要登记注册。并且将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用于抵押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特定物之突破,扩大了抵押动产的范围。


(未完,全文共6321字,当前显示14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