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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任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测评大会上的总结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测评大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是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力手段。会上,各位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态度端正、报告详实;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秉公依法、科学评议,共同推动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借此机会,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监督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进一步增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宪法法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上作表率、树标杆、当模范,坚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要正确认识开展履职情况报告与测评工作的法律定位。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中央、省委、市委明确要求,加强对选举任免人员的监督,积极探索建立被选举、任免人员向人大述职的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履职测评大会,是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xx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评议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大家要充分认清履职测评的法律、法理依据,进一步提高认识、摆正位置,切实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二)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任命干部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关系。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在县委推荐的基础上实现了组织意图。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和人民意志,也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开展履职测评工作,是促进被任命干部落实好县委决策部署,是党管干部与人大监督干部的紧密结合,在切实做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越位”的情况下,坚持依法监督不“缺位”,能够有效监督、促进任命干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为县委选人用人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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