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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乡村振兴要坚持全面振兴,通过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为新时代重塑乡规民约的乡治功能提供了广阔舞台。作为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规范体系,乡规民约在传统乡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为今天的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乡规民约的内涵

董建辉在《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中称“乡规民约”是乡里百姓从实际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相互合一的方式订立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杨开道在《中国乡约制度》中指出“乡约制度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教化方面去制裁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利益。《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其解释为“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从中可以归纳出乡规民约的一些本质特征:一是乡规民约的地域性,乡规民约不具有国家法的普遍性,只在其形成的地域,即乡里中发生效力。二是民间性,乡规民约是村民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是村民意识自治的产物,不代表国家意志;尽管在乡约的发展历程中,到了明清时期部分乡约带有了半官方的色彩,但是就其主流而言,民间性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征;三是自律性,乡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靠村民自觉遵守与维护,而不是靠国家公权力推行。综上述,乡规民约可以界定为一种自下而上产生于农村本土,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它融合了本地域的风俗习惯,乡土人情,代表着本地域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标准,比起国家法更容易得到村民情感上的认同。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基础性地位,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有效应对乡村治理主体、客体和环境等各种因素的深刻变化,探索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是我国当前和未来乡村治理建设的重大课题。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022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乡村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党中央指导方针,乡村治理应当坚持“三治融合”的基本方针,完善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其中自治是基础,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体现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治是根本保障,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乡村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缺少了法治保障,自治和德治也将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德治是灵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德治实质上就是通过道德教化和文化引领,对社会成员从思想、心理、价值观念上进行系统构建和改造,从而自觉接受和遵从群体社会规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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