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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之前在讲述机关文稿写作笔法的时候,使用了一个新词——示事。在我看来,“示事”是与“记事”“叙事”“论事”“用事”既相并列又相区别,最能凸显机关文稿写作要领的一种特殊笔法,甚至可以称之为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既然称之为“最”,就有必要集中火力专门讲一讲,争取讲得更系统、更深入、更透彻,让我“发明”的这个新概念立得住、说得通、用得上、传得开,而不仅仅是一己之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把“示事”从上一讲中抽取出来,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逻辑,从概念解析、理性认识到实践运用,一层一层剥开讲。

一、“示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示,“语也,以事告人曰示”(南朝·顾野王《玉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就是“把事物摆出来或指出来使人知道”。

顺着这样的解释,所谓“示事”,就是“示之以事”或“示及某事”。其中的“示”,是明示、展示、揭示;“之”,是行文对象和读者、受众;“事”,是机关文稿中所写的事,包括听过见过做过的事、正在做的事,以及打算做、计划做、布置做、将要做的事。把这样一些事以及做事的考虑、目标、步骤、方法、分工、要求、结果(效果)、经验、教训、体会等特别是规律性认识付诸笔端,明示出来,使人知道,就是“示事”。如果能让人从中获得启发、提高认识、增强动力、明晰思路、创新举措,自觉主动、高质高效地把事做好,那就是“示事”的最佳效果。

前面,我聚焦于“事”,罗列了一长串需要明示的要素,并不是说我们在机关文稿中每写一件事,都要把这些要素一个不落地明示出来。实际上,这就如同我们写什么事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去加以考虑、选择和摆布。

“示事”这个词是我的“发明创造”,但也绝不是完全没有根据。想出这么个词以后,我考证了一番——古语中早就有“言示之事”(《诗·大雅·抑》)“示及青苗事”(宋·王安石《答曾公立书》)等说法,民间也素有“托梦示事”之说。这些,多少可以为我“发明”这个新词提供一些佐证。

二、“示事”存在的现实依据

我之所以把“示事”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写作笔法提出来,主要原因是常用通用的表达方式既不能充分体现机关文稿的特性,也不能满足机关文稿写作的需要。

众所周知,记叙、描写、抒情、议论、说明,这是写文章的5个基本手段,或者说是5种基本表达方式。其中,记叙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作者对人物活动和事件经过所作的叙说和交待,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六要素;描写是文学创作的基本手法之一,是作者对人物、事件和环境所作的具体描绘和刻画;抒情是表达情思、倾吐情感的一种表现手法,一般分为直接抒情和间接抒情;议论是用说理的办法,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直接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证明,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周密;说明,是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揭示客观事物的属性、特征或确定其范围和界限的表达方法,主要有概说、界说、解说等具体形式。记叙、描写是形象思维,抒情属于感性范畴,它们是文学作品的常用笔法;议论、说明是逻辑思维,属于理性范畴,在科学作品中应用较多。“材料界”普遍认为,在机关文稿写作中,描写和抒情是不宜广泛使用、频繁使用、过多使用的。那么,适合在机关文稿中使用的,还剩下叙述、说明、议论3种表达方式。然而,在机关文稿写作实践中,很多内容的表达并不能直接归属到上面3种表达方式中。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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