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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公文处理交流

自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来,各级各类行政机关都对自己的行业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在各自的系统内部行之有效地运行着。时间过去了两年多,新《办法》执行的效果如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有哪些。哪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等等。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走访了河南省工、农、中、建、交通、农发以及郑州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深入了解了它们在公文处理与写作上的不同意见和方法,并对它们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总结。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各家金融机构都十分重视公文处理与写作,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公文处理水平和公文质量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各家金融机构在公文处理与写作上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明显: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突出,公文格式和具体的处理程序千差万别,公文写作也是墨守陈规有余、合理创新不足,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和在日后的工作实践中需要不断改进的方面。

一、金融机构公文处理现状

(一)重视程度高

与以往历次的《公文处理办法》不同,2000年8月24日的新《办法》提升了发文机关的级别,直接以国务院的名义,这样就进一步提升了新《办法》的法律效力和固有的权威性。对此,省会各家金融机构也高度重视,省工行、农行、农发行和郑州交行、郑州市商业银行等都相应地制订并印发了各自的公文处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省农行还进一步明确了公文处理操作规程。而省中行和省建行则未另行制定新的规定,它们都是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办法》或《细则》为根本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充和完善。由于各家金融机构对公文处理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使他们在公文处理与写作上就有规可依,有范可守,为更好地进行公务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独立性强

基于各家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上自成系统和相对独立的特性,它们制订或遵照执行的公文处理方面的“办法”或“细则”等,也都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制订相关“办法”的自由上,而且也体现在公文处理的我行我素上。从调查对象在公文处理上的特征就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确实存在各自为政、互不关联的现象,都依据各自的有关规定行之有效地运行着,别人的东西哪怕非常正确与可行,也不足以打动他们或进行大的变革。

(三)个性突出

既然是“关进小楼成一统”,那么个性的彰显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省会各家金融机构在公文处理上的个性特色十分突出;一是充分细化了公文处理规则,如省农行专门发文对省分行机关公文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豫农银办发[200212号),从行务发文的类别、适用范围到行务发文的办理程序和签批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重点突出了公文审核和签发,如省农发行就明文规定“发文实行核稿把关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对公文进行审核和把关,并对公文的签发权限做了具体规定。在收文办理中则明确了应如何拟办、批办以及具体的办文时限等。三是严格执行了上报公文的处理要求,如郑州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将上报公文和下发、平级交流公文区别对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上报公文的处理要求四是广泛运用了“签报”、“翻印”等公文处理新形式,如省中行、省工行等金融机构在机关内部进行公务活动中,就广泛运用“签报”、“翻印”等简洁有效的公文处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加以明确

(四)管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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