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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过程思考

党的**指出“要增强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方面具有较强的法律、职能、地位和信息优势,尤其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及主导作用不可替代。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藩实**精神,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切实履行好监管市场的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于20**年10月下发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第1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指标、评价标准、监管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又把20**年定位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将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具体措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国家总局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也稳步实施并己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制约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深入进行,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缺少“基本法”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一套完善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无法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化的运作。这使得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甚至有违法行政、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之嫌。主要有以下具体体现:

1、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无法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自身职能掌握着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大量信息。除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公开外,其他有关企业经营者、企业日常管理、企业违法受处罚等方面的信息,能否对社会公开。可公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企业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其交易对象的完整信息。

2、企业信用的评价无法定依据

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企业信用的评价制度是最关键、最重耍的部分。评价能否做到客观、科学、公正,避免主观随意,直接关系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的成败。而且前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的状况如何评价、如何认定并作出正确判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保证对企业信用的评价认定做到合法、客观、科学、公正。

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奖惩措施法定依据不足

奖惩制度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但由于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如何给予奖惩、给予什么样的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奖惩措施因拘泥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力度不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即使有些奖惩措施力度较大,却又于法无据,难以落实。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明晰

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如何强化工商监管职能也做了有益的探索。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中究竟应该担当什么角色。管理哪些内容。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影响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效能的进一步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工商部门的市场“裁判员”角色易发生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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