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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问题思考

自**5年以来,全省全面推进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调动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呈现了国家、个人、外资共同投资发展林业的喜人局面。

随着林改的深入,森林资源流转市场越来越活跃,但是不规范流转、钻政策空子、侵害林农利益、乱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违规操作现象更是严重。现就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一分析。

1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概念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的行为[1]。集体森林资源包括未实行承包经营(即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已实行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及农户的自留山。集体山分为乡集体、村集体、组集体3种。

2不规范流转的几种现象

2.1将流转协议时间提前,于达到流转的目的

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4年11月1日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变更记手续的,转让是合法的,当事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1]。根据江西省林改政策,在林权期间,暂停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当时,由于林农的认识较低,“悟性”较高的少数村干部、社会人士以很低的价格转让林农或集体的山林,将协议和付款时间提前到《条例》实施之前,从而达到流转集体山林的目的。

2.2中转谋暴利,造成转让方、受让方纠纷不断

有的“中间人士”以很低的价格定购林农或集体的山林,然后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一些公司,从中谋取暴利。有的林农甚至没有签字,或没有付清款给林农。农户觉悟后,上访不断。

2.3将集体山私自变更为责任山

林改期间,个别乡、村干部和林改技术人员相互利用,钻政策空子,将面积较小的如2~5hm2或6~12hm2的村、组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登记在自己亲属的名下,违法占有集体森林资源。自留山、集体山确权发证需要山林执照作为依据,而责任山可由林改技术人员填写责任山合同作为依据,由于当时只重视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公示发证,对集体山的登记、走向没有进行公示,这样主有可能发生集体山以责任山的形式发证给个人。

2.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签字不实,未讨论转让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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