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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工作实践思考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进程的源头,是规范和监督用人权所有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谁来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如何接受监督,成为新时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建立全新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规范具体的提名办法,有利于营造一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选人用人环境。近年来,**县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县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初步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是明确提名主体,赋予提名人权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据此,中共**县委明确了行使干部初始提名权的主体:一是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二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集体或其他个体。并制定了《中共**县委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并署名。推荐提名人选在提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推荐者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的;党委(党组)、党委工作部门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明知推荐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推荐的;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荐的,根据初始提名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使领导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负责任地推荐出来。同时也提高了领导干部直接提名的责任意识。

二是先行制定科学调配原则,为民主提名定调。为切实改变以往干部选配通常先由组织部门酝酿提出人员配备方案,经县委书记办公会原则同意,再由组织部门到人选所在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和考察的做法,**年以来,在乡镇换届和县直机关干部调整中,县委要求组织部门先提出配备原则,并明确强调不能因人设岗,因岗设人,要根据领导班子配备有关精神,制定具体的提名条件,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再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先行制定考察对象确定和班子配备原则,一切按原则规定的办,有效杜绝了选拔任用干部的随意性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如在确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时,制定了坚持在配强班子前提下兼顾结构需要、坚持考察对象适当多于班子职数、坚持考察对象分类确定等原则。使当选的新一届乡镇班子成员全部实现“初始”提名,不存在也没有经书记办公会或部务会先酝酿产生再组织推荐、考察的提名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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