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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实行常委负责制思考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是对地方党委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效能化的重大措施。加强对常委分工负责制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推进地方党委换届后的自身建设和提高科学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前一段时间,我们就这一问题先后赴西安、宝鸡等市,采取广泛听取意见、个别访谈和分别召开县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常委不同层次座谈会等形式,对县级党委换届后这一新体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总体上看,新一届县级党委班子面貌新、活力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普遍得到增强,常委基本做到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执政水平,运行情况良好。大家对中央改革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表示赞同,并积极付诸实践。但常委分工负责制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普遍感到吃不准,基本上都还未能形成成熟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调研中,不少领导同志对落实好常委分工负责制这一新的运行机制,在思想上和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惑,主要是:

1.分工上出现“两难”一是对专职副书记的分工难把握。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直接向书记和常委会负责,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和职责怎么确定。如果分管党务工作,组织、宣传等不少重要党务工作已由其他常委负责,如何分管。如果仍然分管组织、宣传等工作,势必又出现分工重叠问题。如果是仅负责其他常委未能分管的诸如工、青、妇等工作,又与其作为专职负责党委工作副书记的地位不相适应,容易出现“专职不专”的现象,实职可能“虚设”。同时,也与干部配备中要求其资历和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不相符。还有书记授权的问题,实际运行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书记授权充分,专职副书记很忙,疲于应付各种会议及事务;另一种情况是书记授权较小,专职副书记则显得清闲,没有多少事可干。二是对常委是否分管政府工作难把握。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后,常委在分管党委工作的同时,是否分管政府工作。不少在县级领导岗位工作的同志认为,常委不分管政府某一方面工作,就成为事实上的党委部门领导;而分管政府某一方面工作,又必然涉及政府部门,依然存在多头领导的问题。

2.工作上呈现“三个不适应”一是上级部门不适应。有关部门在部署工作时,仍沿用以前惯例,比如有些行业会议还要求分管书记参加,而不是通知分管相应工作的常委。二是常委自身不适应。以前上面有分管书记,自己更多的是执行,而现在则是决策与执行,存在怕越位的心理,不敢大胆决策。三是下属部门和干部群众不适应。传统观念中行业和部门会议副书记不参加就显得党委不重视,还认为常委是部门领导,有事就找书记,等等。

3.思想上存在“两种担心”。一种是担心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如果没有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常委会决策议事制度和机制,有可能会出现党委书记更加集权;另一种是担心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没有了常委会之前的议事层次,也就没有了原书记办公会所发挥出的酝酿、协调和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作用,有可能会使提交到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散,难以形成决策。两种担心相比较,前一种担心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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