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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思考

**年年12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被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明年初将进行再次审议,至此两税合并已经是大势所趋,由于重大分歧已不复存在,明年三月正式通过的可能性很大,乐观估计在2008年将正式实施。两税合并以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作为内设机构将如何定位,是撤消,合并还是继续留存,成为众多关心人士的热门话题,作为一名国际税务工作者,通过对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区别的研究,认为合并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作为一个内设机构不但不该被取消,相反还应该继续加强。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涉外税收是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各种税收活动的总称,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需要而产生的一个特定税收概念,世界上只有几个国家对外资和外籍个人单独建立一套专门的涉外税制体系。而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和地区,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体现了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由此可见,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决不能混为一谈。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二是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三是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一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四是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当前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反避税实施。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及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成本分摊协议、集团内劳务等跨国公司全球集中服务的避税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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