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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内容提要。我国证券税制应按照税负公平原则进行改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现行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以及目前差异化的征税范围等方面,剖析了我国目前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关键词:税负公平;证券税制;重复征税;资本利得税

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

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不会发生重复征税。但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2.对未分配利润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户上实际做利润(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也会存在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税的可能。

(二)征税范围存在差异


(未完,全文共2551字,当前显示7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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