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税务局纳税服务交流材料

谈深化纳税服务问题,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多年来,我们在纳税服务工作方面,从理论研究到具体实践,都做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使纳税人更加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谈到深化纳税服务时,我们绞尽脑汁地去想,又觉得无计可施。对照上级的服务规范和标准,重新审视我们的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说,无论从责任还是义务的角度应该说是很到位的。但从服务对象纳税人的角度来说,满意为标,是可为准,就是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去衡量我们的服务工作,还是有差距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笔者从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两个角度分析,谈谈纳税服务的发展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仅供商榷。

一、纳税服务的主体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对内部的纳税服务主体单元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纳税服务应当是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的活动,主要体现在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和节约办税成本,让纳税人满意等方面,伴随着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然而在一项办税过程中,往往涉及税务机关的多个部门(或机构)即多个服务主体单元才能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服务的主体就是纳税人办税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机构(或人员),这样看来纳税服务工作就不仅仅是办税服务厅一个部门的事。但从关于纳税服务的制度要求上看,如:《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标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标准》、《吉林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只有对办税厅的和对税务干部的公共要求,缺少对其他服务主体单元的具体要求。也由于这种制度要求的缺失,误导了纳税服务只与办税厅有关这种错误认识存在,至少也是导致税务机关的其他服务主体单元,对纳税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的重要原因。


(未完,全文共2553字,当前显示7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