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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强制实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其基本目的是迅速、经济和适当的从事实上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征,显示其具有很强的行政权性质。

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执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难免发生损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形,因此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补救和保护,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救济。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对此,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为此,本文从执行救济的内涵及其意义,我国现时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况、缺陷,以及这一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略表拙见,以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研究。

一、民事执行救济的内涵及其意义

所谓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执行机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纠正、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它是合法权益遭受民事执行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应该享有的一种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执行救济分为广义执行救济和狭义执行救济。广义执行救济不仅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还包括当事人或案外人向其他法律监督机关提起申诉的途径,而本文仅讨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事中救济,也就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

透析执行救济概念,可以推出执行救济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执行法院实施了民事执行行为;第二,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第三,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四,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民事执行救济是针对合法权益遭受执行机构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而设计的一项权利和法律制度,它在执行法律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执行程序正义的基本出发点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延续,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如果执行机构在实施执行行为时出现违规或不当,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否则将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危及国家裁判的权威,传统的执行模式下,在执行过程中强调法院的主动性,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为追求目标,因此认为执行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债权,而忽视对当事人和案外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侵害了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公正。完善执行救济制度,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必要的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的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的基本保障

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一人负责,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分配,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到对其债权的执行,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执行员手中的权利大而集中,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难免出现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侵害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执行员受到组织的监督,但是,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必要的救济渠道才是最关键的监督手段,因为,“没有人比自己更关心自己的权利”。

(三)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在执行程序中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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