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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探讨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但对司法公信力还不高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产生于司法行为、法治理念、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與论环境等要素。司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强司法保障能力,二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时下人们关注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而言,亦即狭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又集中表现在通过裁判方式向社会公开。所以,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程度。[①]可见,司法公信力本身并非是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亦非司法行为自身产生的司法效力。但是,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行为、司法效力的确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认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确认识和积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似乎社会评价一边倒,都是对“司法不公”或是对司法不信任的指责之声。如有的领导讲,为什么人民群众到党委政府信访多、上访多,而不去法院打官司,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信任嘛。言外之意就是对法院的不信任。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这种说法,不仅不顾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而且更是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严重诋毁。诚然,不可忽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事实,同样也不可忽视我国司法公信力已经得到增强并正在不断增强的事实。如果不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错误的结论,损害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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