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污染物低排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国家或者本省新增的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减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设施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渔业水产等农业污染源减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注销工作,并提供机动车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减排核算相关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减排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减排工作。

第六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减排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减排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减排指标、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容量,综合平衡后,制定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减排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未完,全文共2747字,当前显示8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