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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清规范工作方案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四清四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先清理后规范的思路,现就全区事业单位全面清理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吃空饷”人员和事业经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清理借用人员

(一)全区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其他单位(含下属单位)借用人员。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已批复用编计划、正在完善流动手续的借用人员,可暂不清退。除此之外,其余借用人员一律在2012年4月前返回原工作单位。

(二)上述暂不清退的借用人员,相关单位在2012年4月前,报区“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借用人员,需提供以下审批材料: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复印件;《区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2.已批复用编计划、正在完善流动手续的借用人员,需提供以下审批材料:用编批复复印件;本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研究拟调入借用人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区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今后,除区委、区政府因中心工作统一抽调人员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要严格控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借用人员,借用限期不超过6个月。

(三)经区委组织部批准的挂职锻炼人员不在清理之列

二、清理临时聘用人员

(一)购买服务人员是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外,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会举办、政府购买、派驻服务”的原则,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方式为单位服务的驾驶、文印等辅助和后勤岗位人员。各单位购买服务人员计划数另文下达。

(二)各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核定的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对超过计划数的临时聘用人员,在2012年4月前,按照规定进行清退。

1.与本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清退

2.通过劳务派遣等其它用工形式为本单位服务的人员,由本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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