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职工社保并轨事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9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3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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