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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市场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大力整治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对卫生工作的满意度,为全县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与重点

(一)依法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药店行医、非法义诊活动、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性病、皮肤病防治,整治不按批准的执业范围、类别、地址行医以及聘用非卫生人员从事卫技岗位的医疗机构。重点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

(二)依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

查处虚假广告和不应发布的广告。

三、分类处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予以处理。

(一)对19*年*月*日后开办的个体医疗机构:除必须符合《*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外,还应具备:

1、在庐城社区范围和建制镇以上的城镇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应依法已取得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2、在一般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3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在行政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对国务院《条例》颁发实施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发证,在庐城和建制镇开设并已向社会开放的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人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准予登记,在其它乡镇政府所在地开业的申请人,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士职称后方可准予登记。

(二)对社会办医机构。19*年*月*日前,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发给《社会办医注册证》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在符合《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情况下,方可准予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条例》颁发实施后,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办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或门诊部、诊所必须符合《规划》和《基本标准》,按程序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批。不论何时核准登记,凡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否则,不得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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