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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监察与执法方案

为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水法规的严肃性,20*年按照省总队工作部署,规费征收稽查科通过巡查、群众举报和疑难案件上报等方式,在全省对部分用水企业水资源费征缴进行稽查。在对*市、*市、*市、*市、*县取水户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取(用)水和缴纳规费中存在严重违反水法规问题,我们对这些案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主要问题:一是有些企业无视水法律法规,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擅自取用水,拒绝缴纳水资源费;二是有些企业取水情况发生变化(如改建、扩建项目)未向水利部门申请备案;三是当地政府保护企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出现协议收费;有的甚至干预水行政执法,致使水利执法人员不能进入企业开展正常的工作;四是县一级水行政执法力度相对软弱,在执法中遇到阻力就止步不前,不敢碰硬叫真,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

为此我们重点查办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疑难案件:

一、查处*市6家企业情况

经稽查发现*市金马焦化有限公司、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在取用焦作引沁灌区供给的地表水中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原因是。这些企业在当地是利税大户,具有一定的影响,政府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和照顾;企业拒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数据;有些企业强调在使用焦作引沁灌区供水中已缴了水费,不应再次缴纳水资源费。

厅水政监察总队在稽查中发现这个问题后,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核查取证,确定上述几家企业取用的地表水只缴纳了工程水费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且欠费时间长、数额巨大,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针对此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帮助地方将上述企业水资源费征收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年6月向上述企业发出关于报送取用水情况通知。起初这些企业未把水利厅发出的通知当回事,未于理睬。随后我们按照执法程序又向企业发出关于催报取用水情况说明的通知,并将水法规定和处罚依据一一列明,这些企业找关系、找领导找当地政府运做,不予配合水利部门工作,不愿缴纳水资源费。我们以电话和快递等方式与企业负责人联系阐明我们的观点和态度,强调我们是按照职责在依法行政,限期给予配合,否则对于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把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多方沟通,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努力创造社会和谐,处罚不是目的理念,采取下基层和请进来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水法和规章制度、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使企业认识到资源面前人人平等,节约水资源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职责,应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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