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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共**省委《关于建设“法治**”的决定》(浙委〔2006〕30号)、中共**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将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落实,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量化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六条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公开,处理公正。

第八条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或提出的申请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遵循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十一条遵循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学习、培训制度;

(三)公开办事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公布、监督检查等);

(六)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备案制度;

(七)罚没财物登记、上缴、销毁制度;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九)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档制度;

(十)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十一)接受群众投诉评议制度;

(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评议考核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其他制度

第四章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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