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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方案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办、局(行、社、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企业(含改制、改组、停产、关闭、破产、租赁、承包、收购、兼并等,下同)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企业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部[2000]4号)及市委[2003]31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党组织设置的调整、领导关系的理顺和党建经费筹集等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明确职责,确保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改革“三同步”

1、党建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工作同步规划。各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应同时研究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的调整理顺,制定解除劳动关系和下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办法,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建经费的筹集办法等方案,并与企业改革方案同步呈报,在制定、审批企业改革和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理顺方案时,主管部门党组织要派专人参与审定。

2、党建工作指导组要与企业改革清算组同步进驻。在企业改革清算的同时,企业上级党组织或实施兼并、控股企业方党组织要组成党建工作指导组进驻企业,党建工作指导组要根据方案中涉及到的企业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的调整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问题,帮助企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对于企业改革过程中成立的留守党组织和在职工集中居住地新建的党组织,企业上级党组织要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协调解决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工资待遇、党建工作经费、党组织办公及活动场所等问题。对于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至破产终结期间,党建工作指导组要指导企业党组织继续认真覆行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活动。

3、党建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工作同步开展。坚持企业改革工作进行到哪个环节,党建工作就跟进到哪个环节,防止出现“有党组织无党员,有党员无党组织,有组织无上级,有组织无活动,有活动无经费”的现象。企业上级党组织要对所属企业党的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五清”,即改革工作情况清、党建工作情况清、职工思想状况清、企业热点难点问题清、职工安置情况清。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财政、审计、劳动人事、国资等有关部门共同解决企业改革过程中党建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党建工作和改革工作得到同步开展、同步规范。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隶属关系及调整办法

(一)党组织设置

1、新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新建党组织:①改革后新成立的企业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②企业“两个置换”后,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和离退休职工党员人数较多且居住地较集中的,当地社区、村(居)党组织应在居住地建立党组织;③负责保管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党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

2、改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改建党组织:①企业改制或破产重组后,党员数量增减较大的;②企业被收购、兼并的;③企业停产关闭或租赁、承包经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地域相近行业相同或主管部门相同的企业进行组织整合的

3、更名。因企业合并、兼并、拍卖、改制等原因企业名称已变更的,企业党组织应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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