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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于2008年6月至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区街道(乡、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作坊等场所全面排查,并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开展: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在确保对小砖窑、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检查和整治。

二、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阶段,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各街道(乡、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认真组织调配人员,充实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各街道(乡、开发区)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小砖窑、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期间,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察。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分析当前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落实解决措施,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13日前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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