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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理论学习心得体会精选两篇

政治理论学习心得体会1

结合我领学的部分,分享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几点体会。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八章审理篇章中第56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这些条款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作用,党组织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62条明确规定,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也是根据2018年11月25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内容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进行设定,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

二是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监察法出台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我们更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55条中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监察法》出台前,《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而在《监察法》出台后,原先刑法中第八章、第九章中部分职务犯罪由监察委负责调查。还包括后续与检察院的一些联络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57条中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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