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成立评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校首长和训练处、政治处领导担任。委员从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员中选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优秀教员(教育工作者)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训练处教务股。
(二)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级优秀教员(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和对报送上一级的优秀教员(教育工作者)人选进行考评、把关等各项工作。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忠于祖国、忠于党,热爱武警部队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部队建设服务,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决议,不乱议论、发牢骚,思想行动上始终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三)教学科研工作量较大。在本学年内教授(副教授)不低于60课时,讲师不低于80课时,助教不低于120课时;科研项目的主力成员之一,在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教学效果明显。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方法灵活,运用得当,教学效果明显;严格执行教学制度,年内无误课、脱课、擅自调课、泄漏试题和监考不严等情况发生;年内称职等级评定达称职以上。
(五)作风纪律良好。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团结同志,尊敬上级,听从指挥,警容严整,工作主动积极,无违纪行为;
(六)符合上述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予以考虑:
1、年内承担重大教学活动期间,表现出色,受到指挥部通报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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