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2003年7月1日前建成的,因房屋登记申请资料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登记要求进行房屋登记的各类房屋,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1991年7月28日(《省实施办法》实施日)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对具备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三、1991年7月28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虽土地来源合法,但已建房屋与规划批准项目、内容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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