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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企业生产安全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及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控制一般性事故,减少和降低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监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夯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把安全监管压力真正传导到企业。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方式,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关闭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大力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中、省、市要求,县安监局要尽快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站;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办公室,对行业主管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管;各乡镇要成立安监站,各村要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或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县安委会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每半年公告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公告一次。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中、省、市属驻吴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壮况进行风险评估、量化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经济发展局、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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